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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职鉴[2008]26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关于澄清 高级心理咨询师等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澄清高级心理咨询师等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的函》(劳社鉴函[2008]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397号)要求,加大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及“统考日”工作的宣传和管理力度。如发现当地有虚假宣传并确有违法、违规开展相关培训鉴定的,应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我中心。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澄清高级心理咨询师等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的函》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页累计浏览 1036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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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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